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49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