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長短期授信)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