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079.05.31台財融字第790095227號令修正)
第    5    條
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者,依左列規定計息: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
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 (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以下同) 依左
列規定單利計息。
一、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照存款銀行一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
    折計息。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照存款銀行三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
    折計息。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照存款銀行六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
    折計息。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照存款銀行九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
    計息。
六、存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照存款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
七、存滿二年以上者,照存款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前項各款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
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