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094.12.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
第    5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分派每一營業年度之盈餘時,應先提十分之二為公積金
。但公積金已達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公積金外,並得以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另提特別公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