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5    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之
前一日為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