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085.03.15台財融字第85509601號令修正)
第    5    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之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如因金額鉅大,致原列之外匯
配額無法容納時,應報由主管機關查核後,向財政部核備,憑以增列外匯
配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