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34
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5 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 處理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