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第    5    條
中央銀行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受款地區國別欄或匯款地區
國別欄均可填寫大陸地區,指定銀行製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買賣匯水
單或其他交易憑證上可填寫大陸地區受款人或匯款人之姓名、地址,但須
註明「大陸匯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