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5    條
銀錢行莊對於逾期不來校正之存款戶,應即將其存款退還,不得再行存儲
,如存戶不來提取者,並應設立專戶存儲,不再計息,俟存戶一次提清銷
戶,不得繼續往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