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2
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第 5 條
金融業依本標準規定為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 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變更登記。其為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 ,應申請換發執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