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102.01.23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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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小企業銀行經核准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者應訂定開始營業基準日,
    並事先報經本部備查。
    另應於基準日後十五日內向本部提報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