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 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 (二)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三)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四)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法情 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營業項目中登錄後,始得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