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第    5    條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於押匯銀行或託收銀行為外商銀行在大陸地
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時,得接受其逕寄有關單據
或通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