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06.05.22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1370號令修正)
第    5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運政策。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
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