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5    條
金融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應加強
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