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5    條
工業銀行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增設國內分行,其國內所有之分行
不得超過十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