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5    條
簡易型分行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