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指定銀行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利息時,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準用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按給付總額就源扣繳 百分之十利息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