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090.02.27台財融(一)字第9072736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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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機關於調取及查詢客戶往來、交易資料時,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指派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以確保人民隱私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