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 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 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