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
    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六、票券金融公司網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