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經營危機處理原則(097.02.12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09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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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生經營危機之金融機構應配合之處理措施
 (一) 發生經營危機金融機構之負責人,對危機處理人員所詢發生原因、
      經營狀況及財務業務之情形,應據實告知。
 (二) 發生前及發生期間之各種日報表及資產負債表等,每日電傳主管機
      關及有關單位。
 (三) 將每日提領數額或解約數額及尚餘可動用資金等財務狀況,每日據
      實不定時電傳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
 (四) 注意營業場所秩序之維持,必要時協調警力,以維持營業場所之秩
      序。
 (五) 指定高階人員與處理單位保持密切聯繫,除應就機構之財務、業務
      狀況、危機發生原因及因應措施等事項據實告知外,並適時對外發
      布新聞。
 (六) 因舞弊所造成之經營危機,對舞弊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七) 調足現金以應付擠提。
 (八) 避免同業帳戶存款有超額動用之情形。
 (九) 密切配合主管機關之處理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