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5    條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
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
    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 出納、存匯、授信、外匯、信託、新種金融商品。
 (二) 投資準則及股權管理。
 (三) 客戶資料保密。
 (四) 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 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 (含輪調及休假
      規定) 。
 (六) 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 委外作業管理。
 (八) 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位
、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