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