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
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社員或社
員代表大會。
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存續社或新設社之名稱、總社地址、業務區域及最低實收股金總額。
二、對消滅社之社員配發社股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存續社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社之章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