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0.11.20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29號令訂定)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
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