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092.08.0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34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機構增加分支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應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