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總額減除累積虧損之
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