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
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
    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
    公司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
    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總經理之充任,票券金融公司應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