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098.03.13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1270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5    條
票券商存儲之保證金,符合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者,得運用於下
列用途:
一、作為集中結算交割機制之擔保品。
二、作為中央銀行日間透支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透支之擔保品。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用途。
※ 法源資訊編:本條生效日期未定,現行有效法條請點此處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財政部 (91) 台財融 (四) 字第 09100
  0107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除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
  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