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票券商存儲之保證金,符合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者,得運用於下 列用途: 一、作為集中結算交割機制之擔保品。 二、作為中央銀行日間透支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透支之擔保品。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用途。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財政部 (91) 台財融 (四) 字第 09100 0107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除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 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