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者,於購買股權未逾百 分之二十五前,或未取得過半數董事席位前,其內部人須未兼任被投 資事業及其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金融控股公 司無與所兼任事業同一業別之子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內部人,指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之大股東、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與經理人職責相當之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本作業管理原則修正施行前已有兼任情事者,得兼任至本屆任期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