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
出申請書外,並應載明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創始機構、受讓資產種類與預計
價額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