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098.12.18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691號令修正)
第    5    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後,其所訂定之信託契約解除、終止或
第三條各款事項變更時,信託業應於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後十日內,將
其變更、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及日期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