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4.12.29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令修正)
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總社及分社之地址及電話。
二、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三、信用合作社網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