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第    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銀行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
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