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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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所稱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內容應包括金融商品
    銷售人員之資格條件、專業訓練、職業道德規範、薪資獎酬、考核制
    度等。
    為提昇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素質,銀行應持續進行人員之教育訓練,
    並依各項作業程序規範訂定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標準作業程序,以資規
    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