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02.12.27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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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須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
    附其營業計畫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金管會備查,並應副知央行
    ,如備查書件不完備經金管會限期命補正者,金管會得命其於補正前
    暫停辦理,不得繼續承作新案件,但於暫停辦理前已受理申請之案件
    得繼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