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銀行之業務如左: 一、代理省庫。 二、經理省公債。 三、存款。 四、放款。 五、貼現及押匯。 六、匯兌。 七、儲蓄業務。 八、信託業務。 九、其他財政部許可之合法銀行業務。 十、代理政府或自治團體之其他委託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放款,以貸予省內農、林、漁、牧、工、礦等生產事業及公 用事業為主。 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業務,應呈經財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