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05
法規名稱:
廢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5 條
縣銀行以三十年為營業期限,期滿得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延 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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