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信用合作社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
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下列標準時,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
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淨收益百分之
    一。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點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