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07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5 條
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 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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