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第    5    條
法規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
    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
    擬。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
    義解釋之研擬及通案事項之處理。
四、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授權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
    相關配合事項之處理。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
六、非本會所轄機構轉投資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有關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之監督與管理。
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包括相關法規與配合事項
    之訂修、廢止與疑義解釋、系統性重要銀行監理機制、銀行資本計提
    方法之研擬。
八、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與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研擬
    及會計準則之推動。
九、金融機構辦理防制金融詐騙相關措施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