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50號令訂定)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相關圖表:附表一:申請持有  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書.PDF
相關圖表:附表二:擬取得 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____申請表.PDF
相關圖表:附表三:資金來源說明表.PDF
相關圖表:附表四: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