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03.10.30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4730號令廢止)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之貸款本
金或信用卡應繳款項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
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及以災區房屋為擔
    保之其他貸款:百分之二。
二、汽車貸款、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四。
三、保險單借款及其他擔保貸款:百分之三。
四、信用卡應繳款項:百分之四點七五。
五、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三點五。
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之
貸款本金餘額,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
利率上限範圍內予以補貼。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