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理)事會 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