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20號令訂定)
第    5    條
監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有關事項,所需
費用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