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5    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
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
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