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08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5 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 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 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