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對於申請下列業務之本國銀行,已
符合各項業務之法定審查要件者,如有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未達
百分之一之情形,主管機關原則同意其申請,惟其應於第一類授信資
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一後,始得開始辦理該項業務或向海外監理機關
遞件申請,並檢送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項目列舉如下:
(一)兩岸金融業務:
1.提高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授信限額比率。
2.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子銀行。
3.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
(二)轉投資業務:轉投資金融及非金融相關事業。
(三)設立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國內及國外分支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