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 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 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 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