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99.12.30 修正)(099.12.30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4990號令修正)
第    5    條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計之原則
    第一條  會計憑證設計應依下列原則:
            一、會計憑證之設計除遵照法令之規定外,應以便於日常處
                理及保存為原則。
            二、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格式與內容
                ,其法令已有訂定者,應依法令之所定,習慣上有一定
                之格式者得依習慣,其餘得依事實上之需要及實際情形
                ,自行設計。其形式規格應求一致,並儘量能以代替記
                帳憑證為原則。
            三、記帳憑證以採用單式傳票為原則,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總
                分支機構,其格式應求一致。
            四、各種記帳憑證儘量使用特種格式,並能與其他有關憑證
                一次套寫,互以顏色區分。
  第二節  種類
    第二條  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
            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憑證。其種類如下:
             (一) 送款簿存根及結單。
             (二) 借據及契約。
             (三) 社員入社出社及社股轉讓申請書暨股票存根。
             (四) 投資之股票或股款收據及領息通知書。
             (五) 買賣證券之成交單。
             (六) 送款單及支票。
             (七) 存、取款憑條及取息憑條暨公庫之存、取款憑單。
             (八) 本票及存單。
             (九) 交換票據表單。
             (十) 匯票及匯款回條。
             (十一) 總分社內部委託書及報單。
             (十二) 應收、付利息計算表。
             (十三) 預付及存出保證金之收據。
             (十四) 預收及存入保證金之收據存根或留底。
             (十五) 房地產之所有權狀或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證書及租
                    約。
             (十六) 購買財物之發票及憑證。
             (十七) 折舊攤銷及提存備抵呆帳等之計算書表,及其他證
                    明書據。
             (十八) 財產及物品毀損廢棄之報告及其核准命令。
             (十九) 薪資、津貼、工資、獎金、旅運費、卹償金暨其他
                    支給之表
                    單收據。
             (二十) 文具、書報、印刷、郵電、廣告、營繕、保險、房
                    地租暨其他各項開支之發票、收據及其他證明書據
                    。
             (廿一) 經公庫收訖蓋章之各項稅捐查定通知書。
             (廿二) 領用物品清單。
             (廿三) 其他各項費用之證明書據。
             (廿四) 盈虧撥補之書表及其核准命令。
             (廿五) 法案、決議、批諭、及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
                    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
                據之憑證。其種類如下:
             (一) 現金收入傳票。
             (二) 現金支出傳票。
             (三) 轉帳收入傳票。
             (四) 輚帳支出傳票。
                各種原始憑證得視需要代替記帳憑證,各種記帳憑證得
                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憑以過入總分類帳。
    第三條  會計事項如利用電腦處理時,會計憑證可配合電腦之處理而
            設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